义乌一上市公司年报虚假记载,会所和杭州两名会计师被罚

2023-05-25 10:06:01 世界浙商

世界浙商客户端讯 ( 记者 孙岚 )义乌上市公司华鼎股份(601113.SH)年报虚假记载涉及9.19亿元,而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兴华所)未审计出问题。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布处罚决定,罚没北京兴华所230余万元,对两名会计师分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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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兴华所是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鼎股份)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125万元(含税,税率6%)。陈树华和朱佳明是华鼎股份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分别为杭州市下城区和滨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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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浙江证监局另案查明,华鼎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及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商付款,资金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华鼎股份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浙江证监局认为,兴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按总体审计策略实施充分的应对措施,未就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兴华所未充分关注预付工程款支付、审批异常及季末集中退回情况。2018年,华鼎股份子公司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五洲新材)以预付工程款名义累计向东阳市创兴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创兴建设)支付5.07亿元,后附付款审批单均仅由华鼎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丁某民审批。五洲新材与创兴建设未签订工程合同,亦未开展工程建设,资金实际被三鼎集团占用。2018年9月30日和12月29日,三鼎集团从外部借款,通过创兴建设返还上述占用资金。

兴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5.07亿元工程款预付和退回的商业实质保持合理怀疑,未实施获取工程合作及解除协议、实地核实工程施工情况等进一步审计程序;在抽取到五洲新材2018年支付创兴建设预付工程款以及2019年1月再次拆出占用款2.95亿元的全部付款凭证情况下,未关注上述付款审批异常情形,未将该付款审批内控异常情形识别和评估为舞弊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就工程款预付及退回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同时,兴华所未充分关注采购款异常退回情况。2018年,华鼎股份向第一大供应商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鼎锦纶)实际支付的12.43亿元采购款中,有4.116亿元未实际用于采购,最终被三鼎集团占用。2018年9月30日和12月29日,三鼎集团从外部借款,通过杭鼎锦纶返还占用资金4亿元,上述退款事项双方未签署合同解除协议。

兴华所底稿显示,2018年华鼎股份共计支付杭鼎锦纶采购款20.83亿元,其中各月退回采购款合计8.4亿元,退回采购款占当年实际支付的67.58%,占全部付款额的40.33%。

兴华所审计过程中,在关注到存在大比例采购退款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杭鼎锦纶大额采购款退回的合理性,未实施获取采购解除或退款协议、查看物流凭据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就采购款退回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罚没兴华所230余万元,对会计师给予警告与罚款

浙江证监局认为,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树华、朱佳明,是兴华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该案于2023年4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兴华所、朱佳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兴华所、陈树华及朱佳明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2018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不构成重大错报,大量占用系2018年报后2019年发生,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未造成不利影响;预付工程款年末无余额,发生额已经华鼎股份股东大会决议不收息,货币资金异常虽单笔重大但其影响已在审计期间内完全消除,上述事项均在本次审计既定的重要性水平以下。

其二,华鼎股份关联方资金占用系供应商、建筑商恶意窜通、配合舞弊。兴华所无法进行资金穿透,审计手段有限,已穷尽注册会计师能采用的全部手段,无法降低固有风险等。

浙江证监局经复核,对于当事人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79,245.28元,并处以1,179,245.28元罚款。同时,对陈树华、朱佳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