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远洋捕捞”!长三角市场监管率先发布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
2025-10-31 17:23:43 世界浙商
世界浙商客户端讯(记者 姚恩育 通讯员 市闻) “远洋捕捞”式执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一方经济的发展动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要求,近日,浙沪苏皖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全国发布《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下称《八项举措》),充分发挥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协作优势,积极防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全国首个反“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市场监管举措,亮点有哪些?《浙商》记者带你率先了解。
长三角市场监管率先发布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
浙江省市场监督局相关人员告诉《浙商》记者:长三角地缘相近、文化相通、人缘相亲、经济相融,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涉网案件数量占比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强,这是《八项举措》率先全国出台的前提和基础。
《八项举措》明确定义“异地执法”的基本概念,即指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本省(市)经营主体,或在本省(市)行政区域外的经营主体为执法对象,在本省(市)以外区域开展的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相关执法活动。
《八项举措》强调在异地执法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主要包括避免发生违规行政强制行为,案件争议期间暂停一切相关执法活动,逐步推动长三角地区执法裁量统一等。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关心、总局督查督办、新闻媒体普遍关注、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强烈的跨省异地执法案件,可以组织开展案件会商。
这也有利于帮助经营主体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区域市场监管异地执法监督,实现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违规趋利性异地执法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
规范案件协查程序是什么?
因稽查办案确需跨省(市)开展执法活动的,应优先采取协查形式,原则上实行同级协查。确需选派执法人员赴异地现场调查取证的,应提前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2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开展执法活动。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规范执法取证行为
在长三角任一地区依照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互认法律效力,防止重复取证。需要固定电子数据的,同步移交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或者完整的数据镜像,确保证据链完整。
慎施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跨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发生违规行政强制行为。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依法做好行政强制措施延期、移送、解除等工作。
统一行政处罚裁量
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避免“过罚不当”“畸轻畸重”和趋利性执法,推动长三角地区执法裁量统一,逐步提升行政执法总体质效。
推进管辖争议化解
分属不同省(市)的两个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定流程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应暂停异地执法检查、询问、证据提取、制作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
建立案件会商机制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关心、总局督查督办、新闻媒体普遍关注、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强烈的跨省异地执法案件,可以组织开展案件会商,充分交换意见和建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畅通问题反映渠道
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经营主体树立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畅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或趋利性执法线索反映渠道,尽早发现处理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违规趋利性异地执法问题。
强化异地执法监督
对于发现的疑似违规异地执法或趋利性执法线索,三省一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办案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其开展执法监督,但对已经造成较大程度社会影响的,可以直接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